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。
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的相关规定,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,作出处理。这个规定确保了教师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,也为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。因此,当教师遇到相关问题时,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以便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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